| 阿塞拜疆关于签证、居留和移民、入籍的有关法律规定摘编 |
| 2008-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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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塞拜疆关于签证、居留和移民、入籍的有关法律规定摘编 一、关于办理签证 一次性入出阿境签证有效期限为3天至3个月。 在驻阿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阿代表处工作的外国人(及其家眷),以及赴阿留学和参加阿方获益培训的外国人,其赴阿多次往返签证有效期为1-2年,由阿外交部负责签发。 根据阿塞拜疆外交部指示和双边协议,阿驻外使、领馆可签发多次往返签证。 阿塞拜疆外交部,阿驻外使、领馆可向经阿领土过境的外国人签发一次或多次入出境的过境签证,阿签署的国际协定允许免签过境的情况除外。若此类签证未加注,亦未加盖过境不得逗留的印章,则外国人在阿过境停留期限不得超过5天。 驻阿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阿代表处工作人员(及其家眷),以及负特殊外交使命访阿的外国人,其签证延期由阿塞拜疆外交部负责办理。 对其他凭签证来阿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其签证延期事宜由阿外交部根据阿塞拜疆国家移民局关于批准其延期居留的意见办理。 二、关于在阿居留期限 凡凭签证或根据免签协定来阿以及在阿延期暂住的,均被视为在阿境内临时居留(居住)人员。 凭签证来阿外国人的临时居留期限应以签证注明的停留期为准。例如,签证有效期为1年,而在阿停留期注明为90天,且该停留期未办理延长,则该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应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结束前离境。 对于免签来阿外国人,其临时居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如该外国人临时居留期限未经阿国家移民局办理延期,且未得到在阿暂住许可,或其取得相关许可的申请未被受理,则该外国人应在其进入阿境后90天内离境。 三、关于居住和居留登记 1、拟在阿塞拜疆境内居留30天以内的外国人,按其居留地点予以登记。 到宿舍、旅馆、疗养院、休闲地、休养所、帐篷宿营地、旅游基地或其他居住处所就宿的外国人,应立即填写登记表并将其提交住地的经理部或房东。住地经理部或房东应在24小时内将文件上报阿塞拜疆内务部主管机构。外国人离开居留地点时,内务部应注销其在该处的登记。 2、拟在阿境内居留30天以上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应在抵达居留地点3天内(不含节假日)向阿塞拜疆内务部有关机构按居留地点申请办理居留登记,同时应提交护照、入境许可(签证)、说明迁居理由的文件(关于同意不动产进行民事权登记的注册文件摘要、传票、租赁或雇用合同或其他阿法律规定的文件)及住所提供人的申请。 阿内务机构为在居留地登记的申请人发放居留登记证。该登记证的有效期限按下列因素确定: (1)对持签证来阿的外国人,以其持有的签证上注明的在阿停留期为准; (2)对根据免签办法来阿的外国人,居留期限为90天;如阿塞拜疆国家移民局批准延长暂住期限,则以批准的期限为准; (3)对凭签证或免签证来阿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如已取得阿塞拜疆国家移民局批准的暂住许可,则以许可期限为准。 外国人取得暂住许可后应立即向其居留地的内务部机构申请登记,并向居留地的内务部机构出示阿塞拜疆国家移民局签发的同意其在阿暂住的批准文件。 3、获阿塞拜疆国家移民局批准取得在阿长期居住的移民身份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必须向阿内务部申请以移民身份在居住地办理登记,同时提交自己的护照或其他能够证实身份的有效证件、阿国家移民局关于授予其移民身份的批准文件、以及说明迁居理由的文件和其住所提供人的申请。 对在阿内务部办理居住登记的外来移民,发放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在阿长期居住证。 四、关于在阿境内临时居住的审批 1、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可以临时或长期居住为目的来阿,也可在阿境内暂时居留,但应在阿塞拜疆国家移民局取得临时居住许可。 遇下列情况可批准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在阿暂住: (1)上述人员的近亲系阿塞拜疆公民; (2)上述人员与阿塞拜疆公民结婚; (3)上述人员以阿塞拜疆内阁规定的数额向阿塞拜疆经济进行投资; (4)上述人员在阿塞拜疆银行存入阿内阁规定数额的款项; (5)上述人员依照阿塞拜疆法定程序取得在阿境内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工作许可; (6)上述人员在阿塞拜疆教学机构接受面授教育; (7)如上述人员系经济、工业、国防、科学、文化、体育及其他领域的高级专家;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在阿塞拜疆暂住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阿国家移民局签发的暂住许可可被吊销或延期,延期不得超过4次。 2、如遇下列情况,不得批准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在阿暂住,此前所发许可应予吊销: (1)上述人员在阿临时居住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 (2)上述人员为办理在阿暂住许可提供伪造文件或虚假信息; (3)缺少能够证实其身份的文件; (4)如上述人员系阿塞拜疆内阁确认的危险病毒名单中的病毒的携带者; (5)如上述人员以前曾被驱逐出阿塞拜疆国境; (6)以获取在阿暂住权为目的与阿公民登记结婚; (7)上述人员已离阿到国外定居; (8)在阿居住非本人自愿; (9)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关于移民 1、在阿塞拜疆合法暂住2年以上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可被授予长期居住的权利(移民身份)。有意愿取得移民身份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应就此向阿国家移民局提出申请。 办理移民申请事宜须提供下列经过公证的文件: (1)出生证或同类文件; (2)家庭成员证明,结婚证副本,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一同移民的14-18岁子女的书面同意; (3)申请移民者的健康证明; (4)资金证明,证明确有财力可保障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需求,除非有阿公民或在阿定居者出面承担上述人员在阿居留期间的费用; (5)证明外国人国籍的文件,证明无国籍人员无国籍的文件; (6)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的专业证书; (7)在阿塞拜疆暂住的许可文件。 阿国家移民局应在6个月内对外来移民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移民身份授予期限为5年,该期限结束前可予延期5年,延期次数不限。 2、如遇下述情况,可驳回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的移民申请: (1)上述人员移民入境可能损害阿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 (2)上述人员系阿塞拜疆内阁确认的危险病毒名单中的病毒的携带者; (3)缺少能够证实其身份的文件; (4)为办理移民提供伪造文件或虚假信息; (5)如上述人员曾因故意犯罪或特别危险罪行受到法律制裁,且制裁尚未期满,或尚未付清犯罪罚款; (6)如上述人员曾被驱逐出阿塞拜疆国境; (7)缺少能够证实确有财力可保障外国人、无国籍人员及其家人最低需求的资金证明,除非有阿公民或在阿定居者出面承担上述人员在阿居留期间的费用; (8)上述人员已离阿到国外定居; (9)以获取在阿暂住权为目的与阿公民登记结婚。 如移民申请被驳回,在上述条款被取消的条件下,申请可获重新受理机会。 3、如遇以下情况,外来移民身份将被取消: (1)凭借伪造文件或虚假信息取得在阿境内居住的许可; (2)对阿国家安全或社会治安造成危害; (3)根据《阿塞拜疆行政违章法》的有关规定,按行政程序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实施驱逐出境; (4)离开阿塞拜疆赴国外定居; (5)一年内超过6个月不在阿塞拜疆境内。 如当事移民不能在法院判决生效后7天内离开阿塞拜疆,该移民将被强制驱逐出境。 六、关于加入阿塞拜疆国籍 1、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加入阿塞拜疆国籍的基本条件如下: (1)5年内连续在阿塞拜疆境内合法居住; (2)拥有合法收益; (3)承诺遵守阿塞拜疆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4)有通晓阿塞拜疆国语的证书。 如某人在1年内离开阿塞拜疆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可被视为在阿连续长期居住。 如某人对阿塞拜疆有突出贡献,可不考虑上述条件接纳其成为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 2、遇下列情况时,可忽略上述期限,接纳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为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 (1)在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及其他领域取得显著成就; (2)如上述人员为阿塞拜疆带来特别利益,或遇其他特殊情况; 类似情况下,由阿塞拜疆国家移民局论证是否适宜接纳相关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加入阿籍。 3、有意成为阿塞拜疆公民的人员应向阿塞拜疆总统提交申请表,并将阿总统批复的申请表副本提交阿国家移民局。 申请表应附带以下文件: (1)4张照片(3×4); (2)居住地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 (3)交纳国家规费的收据; (4)居住地出具的最近5年内在阿塞拜疆居住的证明; (5)教育部出具的关于通晓阿塞拜疆国语的证书; (6)获准在阿长期居住的许可文件副本;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在阿长期居住登记证副本; (8)身分证件副本; (9)证明合法收益来源的文件(下列文件中的一种:工作单位证明、退休金证明、领取奖学金或国家社保补助证明、税务机关关于自然人收益的证明、监护人的收益证明、遗产证明等);对于在科学、技术、文化和体育领域取得显著成就的人员,则应提供邀请其来阿的国家机构出具的附有充分理由的申请。 申请表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以及最近5年连续在阿境内合法居住是否属实,均须接受阿国家移民局的检查。 七、关于驱逐出境 如发生严重违反关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或其他阿塞拜疆法律规定的情节,阿国家移民局、内务部或法院可做出决定,将不具外来移民身份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驱逐出境。 在未办理登记在阿居住或无签证入境情况下(国际协议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将被处以300至400马纳特的罚款,并按行政程序驱逐出境。 下述行为构成违反阿塞拜疆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居留规定: (1)不具备合法居留证件在阿居留; (2)使用无效证件在阿居留; (3)违反安置就业的规定; (4)不遵守有关居留登记或住所迁移的规定; (5)法定的居留期满后滞留不离; (6)违反阿塞拜疆过境法规,处以300至400马纳特罚款,可按行政程序驱逐出境或不驱逐。 被决定执行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在驱逐决定执行之前,可自愿留在阿塞拜疆国家移民局非法移民拘留所。 被决定按行政程序执行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如企图逃避执行驱逐,经法院决定,可将其拘押在内务部专为安置非法移民而设的机构中。 |